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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因盗窃罪在甲地接受审判后被送往当地监狱服刑,齐某越狱逃至乙地潜入某部队营区盗窃现金450元。他在丙地被缉捕,押回监狱时交代了自己的盗窃事实,同时还交代了自己服刑前在甲地实施的一起强奸犯罪。齐某到案后,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
齐某因盗窃罪在甲地接受审判后被送往当地监狱服刑,齐某越狱逃至乙地潜入某部队营区盗窃现金450元。他在丙地被缉捕,押回监狱时交代了自己的盗窃事实,同时还交代了自己服刑前在甲地实施的一起强奸犯罪。齐某到案后,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
admin
2009-03-15
28
问题
齐某因盗窃罪在甲地接受审判后被送往当地监狱服刑,齐某越狱逃至乙地潜入某部队营区盗窃现金450元。他在丙地被缉捕,押回监狱时交代了自己的盗窃事实,同时还交代了自己服刑前在甲地实施的一起强奸犯罪。齐某到案后,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
选项
A、乙地人民法院
B、丙地人民法院
C、某部队所属军事法院
D、甲地人民法院
答案
8
解析
涉及的知识点涵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还涉及关于盗窃罪的刑法知识。考生解答此题的正确思路是:
第一,认真读懂题干中隐藏的信息,分析齐某的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而判断该行为是否涉及地域管辖权或专门管辖权的问题。细心的考生很快会发现,题干中对齐某越狱后被缉捕归案后交代的两起行为用了两种不同的表述:“盗窃事实”和“强奸犯罪”。可见,对齐某的强妇:行为,题干已经明确告诉考生属于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对齐某的盗窃行为,则未加定论,需要考生自己分析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关于“盗窃数额较大”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两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本案中,齐某在乙地实施的盗窃行为获取人民币四百五十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最低标准——五百元,且齐某实施盗窃行为仅一次,不属“多次盗窃”情形,故此,对齐某的盗窃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罪。既然齐某的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自然就不涉及为此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了,因此,考生不必深入考虑齐某在某部队实施的盗窃行为是否涉及军事法院管辖的问题,而仅需对齐某交代的强奸犯罪的管辖权问题进行分析。
第二,运用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逃跑后被抓获归案又发现漏罪”时发生的地域管辖问题的相关知识判断管辖权法院。《刑诉解释》第14条规定: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考生理解此条时,应该思路十分清晰,正确区分“漏罪”与“新罪”的区别,并对“漏罪”情形的管辖有明确认识:对于已经被判刑的罪犯,如果发现了在判决宣告前还犯了其他罪尚未受到审判的情形,因为是属于原审人民法院漏判的罪,因此原则上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但是这个规定并非绝对,如果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例如取证更方便、更有利于平息民愤、教育群众等,也可以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齐某的强奸罪系漏罪,通读题干后发现齐某服刑地的人民法院与原审人民法院均为甲地人民法院,故本题答案是惟一的。
本题再次向考生传递这一重要信息:近年司法考试题中,多有刑事诉讼法知识和刑法知识互相结合起来的命题,考生复习时,要注意将两法融会贯通,不要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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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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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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