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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一家个体汽车修理厂的老板。在经营过程中, 甲发现可利用维修车主留下来的保险单、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再次编造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2005年10月至2006年12月,甲利用客户的相关资料,编造未曾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等手法,
甲是一家个体汽车修理厂的老板。在经营过程中, 甲发现可利用维修车主留下来的保险单、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再次编造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2005年10月至2006年12月,甲利用客户的相关资料,编造未曾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等手法,
admin
2014-07-21
32
问题
甲是一家个体汽车修理厂的老板。在经营过程中, 甲发现可利用维修车主留下来的保险单、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再次编造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2005年10月至2006年12月,甲利用客户的相关资料,编造未曾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等手法,以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份先后10次骗取某保险公司保险金合计人民币8万余元。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并简要说明理由。
(2)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并简要说明法律根据。
选项
答案
(1)甲的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本案中甲不属于上述三种人中的任何一种,因此由于其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条件,故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2)对甲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诈骗罪相对于保险诈骗罪来说是普通诈骗罪,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主观上,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意实施侵犯某保险公司财产的行为。在客观上,甲利用自己修车的便利,制造虚假的身份证明,冒用投保人的名义,骗取保险公司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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