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认为,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侵害了外方的合法权益,单独以外方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4-05-30  29

问题 某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认为,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侵害了外方的合法权益,单独以外方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不能受理,因为合资企业中的外方不是独立的法人
B、可以受理,因为外方依法享有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利
C、可以受理,但外方必须以企业的名义
D、可以受理,但是应当与中方一起作共同原告

答案2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项解释显示了我国行政诉讼法正逐步拓宽行政诉讼原告范围的趋势。当事人具有原告资格不仅考虑到一个企业、组织的整体利益,而且考虑到了企业组织内部各方成员的利益,贯彻了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念:凡是利益受到侵害的人都应有起诉资格,都应受到法律保护。合资企业中的外方作为该企业一方成员有其相对独立的自身利益,对行政处罚不服,它当然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因此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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