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admin2013-08-09  31

问题 试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选项

答案(1)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确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对于行为犯来说,一般不存在解决刑法因果关系的问题,但是对于实害犯,解决因果关系问题则具有重要的意义。罪责自负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前提。换言之,因果关系的查明,对于解决刑事责任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2)确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意味着构成客观要件中的两个因素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客观性联系,或者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客观性联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把某结果归责于行为人。但是,如果存在因果关系,不意味着对结果当然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责任是主客观统一的,仅仅认定存在因果关系是不够的,还需要认定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其他条件,如主观要件以及主体资格等。 (3)认定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①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现象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不能以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危害结果而否定它的存在,也不能因为其假设存在而存在。因此,在刑事案件中查明因果关系,要求客观地加以判断和认定,而不能主观武断地予以预测。 ②因果关系具有相对性。在社会生活中各种现象之间存在普遍联系,这种现象相对于被它引起的结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结果,形成了无数的因果环节。其中原因与结果是相对的,某一现象既是前一现象的结果又是后一现象的原因。因此,需要从整个因果链条中抽出一对现象来研究。刑法中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解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应当抽取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这对现象研究因果关系。 ③因果关系具有必然性。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是因果关系基本的和主要的表现形式。 ④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在有些场合,因果关系会呈现出复杂的形态,主要表现为一果多因、一因多果和多因多果。 ⑤因果关系具有时间序列性。从发生的时间上看,原因在前,结果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可颠倒。因此,在查明因果关系时,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查找原因。某人的行为如果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后实施,则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凡是先于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都是引起该结果的原因。在结果之前的行为只有引起和决定该结果的发生,才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 ⑥因果关系具有条件性和具体性。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有条件的和具体的,即人的行为引起某种危害结果,总是同当时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其他各种条件相互结合、相互作用的。一种行为一般情况下可能不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在具体的环境中、特定条件下,就可能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因此,查明因果关系,应当全面考虑危害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否则,难以正确判断因果关系。 (4)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必然性与偶然联系的统一。在现实中,必然因果关系是因果关系基本的和主要的表现形式,但客观上还可能存在发生偶然联系的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必然因果联系和偶然因果联系的统一。在查明因果关系时,要考虑偶然因果联系,一般而言,必然因果联系影响定罪,而偶然因果联系影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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