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甲向乙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并且未做任何的声明。乙于2018年4月1日得知,但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8年9月20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admin2019-08-28  29

问题 2018年1月1日,甲向乙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并且未做任何的声明。乙于2018年4月1日得知,但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8年9月20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选项 A、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
B、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0日
C、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
D、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20日

答案C

解析 (1)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适用于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2020年10月1日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乙2018年9月20日出差遇险耽误的20天,并没有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所以本题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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