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12万元,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12万元。对此,丙可以取得下列哪些权利?

admin2013-12-28  34

问题 甲向乙借款12万元,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12万元。对此,丙可以取得下列哪些权利?

选项 A、可以请求甲偿还12万元
B、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
C、可以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向丁、戊请求偿还
D、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并可同时请求甲偿还4万元

答案1,2,8

解析 依《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依该条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之规定,丙代偿了12万无,则丙可以直接要求甲偿还12万元,也可以要求丁、戊各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即各承担4万元,所以A、B、D均正确。如因甲偿还给丙的数额少于4万元,则剩余部分超过8万元,这样丁、戊各承担部分将超过4万元,这与“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相悖,因而C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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