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于2005年7月刑满释放。2009年5月6日中午,李某给儿子李小某(1993年5月6日出生)过完生日后,二人看到邻居家的两岁男孩独自在路边玩耍,便将其绑架,并向男孩父亲索要20万元。因男孩认识李某父子,两人怕罪行败露

admin2015-05-29  45

问题 被告人李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于2005年7月刑满释放。2009年5月6日中午,李某给儿子李小某(1993年5月6日出生)过完生日后,二人看到邻居家的两岁男孩独自在路边玩耍,便将其绑架,并向男孩父亲索要20万元。因男孩认识李某父子,两人怕罪行败露,当日,将男孩残忍杀害并毁尸灭迹。问:
如果李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交付执行前,李某揭发重大犯罪事实,可能需要改判,是否应当停止执行?

选项

答案应当停止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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