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杂律》:“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疋(音匹——编者注,一疋就是一匹的意思)加一等;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疏议曰:“赃罪正名,其数有六,谓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并坐赃。然坐赃者,谓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罪由此

admin2019-01-15  16

问题 《唐律疏议.杂律》:“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疋(音匹——编者注,一疋就是一匹的意思)加一等;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疏议曰:“赃罪正名,其数有六,谓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并坐赃。然坐赃者,谓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罪由此赃,故名坐赃致罪。”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唐律规定该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选项

答案唐朝将赃罪区分为六种情形,并具体规定了坐赃犯罪,区分了坐赃犯罪的量刑幅度,使得贪污受贿的各类犯罪在法律上有法可依。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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