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8)
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8)
admin
2021-04-01
19
问题
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8)
选项
A、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招摇撞骗。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
B、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公里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C、丙以欺诈手段骗取李某的名画。李某发觉受骗,要求丙返还,丙施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丙构成诈骗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D、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想象竞合犯
答案
A
解析
选项A应选:本选项主要考察的是牵连犯的认定问题。牵连犯的成立要件为:(1)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2)数个犯罪行为存在牵连关系,包括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或目的行为和原因行为。应注意,对数个犯罪行为的牵连关系判断,遵循两个原则。首先,从主客观的角度综合全面判断,具有牵连关系。其次,行为间的发生具有通常性,即一般会这样,如果不是,则不应认定为具有牵连关系。换言之,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类型化关系。如为了杀人非法侵入住宅,为了冒充军人伪造军官证等。(3)分别触犯不同罪名。(4)牵连犯处罚原则为从一重。而于本选项中,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与持该证件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间并非具有牵连关系。因为,行为间的发生不具有通常性,不是一般化的现象。为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一般会伪造证件,很少说去盗窃证件,故牵连犯不成立。
选项B不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本选项中,乙分别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乙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但并不代表,乙没有构成危险驾驶罪。
选项C不选:丙成立事后抢劫。根据《刑法》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定抢劫罪。实施以上行为的,理论上称为事后抢劫,在定罪量刑上应定抢劫罪。构成事后抢劫的条件:(1)客观要件之一,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行为即可,不要求前一个行为成立罪名,成立的事后抢劫也没有数额限制。(2)客观要件之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实施前一个行为的过程中,或行为人刚离开犯罪现场就被人发现实施抓捕的过程中。“暴力”,足以抑制他人反抗即可,不要求实际上真正的使用了暴力。(3)主观要件,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4)主体要件。根据司法解释,A.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B.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丙的行为是由诈骗罪转化为事后抢劫,成立抢劫罪。
选项D不选: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对破坏军婚罪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在本选项中,丁确实符合重婚罪的犯罪构成,但是由于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对于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只可认定为破坏军婚罪,故丁只构成破坏军婚罪。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SwV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关于司法鉴定,说法正确的是:()
某县法院在审理高某抢劫案过程中.高某提出了新的立功线索。此时,审理本案的合议庭应按下列哪种方法处理?()
在第二审案件的裁判中,下列哪一个表述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说法中。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下列对法治工作基本格局的有关内容的说法中,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关于这条规定,下列哪一或哪些说法是不正
关于法与政策的关系,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从2011年开始到2012年年底,全国县乡两级人大进行了换届选举。参加这次全国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达9亿多人,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达6亿多人,共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200多万人,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次重要实践。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的李某想竞选该区人民大
某报以“沈阳一强奸猥亵女生的教师一审被判死刑”为题发布了一条消息。该消息报道了沈阳市某村小学四年级班主任房某,在课堂上强奸猥亵了6名女生。该消息详细披露了被告人作案的具体单位和具体时间。对此报道,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下列有关《食品安全法》调整对象和监管机构的说法,正确的是:()
随机试题
环比动态比率为()
EvenasAmericanshavebeengainingweight,theyhavecuttheiraveragefatintakefrom36to34percentoftheirtotaldietsin
在收集患者资料过程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依据《公路工程基桩检测技术规程》(JTG/T3512—2020),采用低应变反射波法检测混凝土灌注桩的桩身完整性时,如待检桩的桩径为0.9m,则测振传感器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点。
()是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生产或销售而储备的物资。
下列选项中,关于所有者权益筹资业务的账务处理不正确的是()。
(2016.山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与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是()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的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这条道路和这个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包括(
下列关于我国岛屿的说法错误的是:
已知幂级数anxn在x=1处条件收敛,则幂级数an(x一1)n的收敛半径为________。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