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环境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后,受害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何种性质的诉讼?谁为被告?( )

admin2009-03-19  43

问题 有关环境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后,受害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何种性质的诉讼?谁为被告?(  )

选项 A、民事诉讼,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
B、民事诉讼,侵权责任人为被告
C、行政诉讼,环境侵权责任人为被告
D、行政诉讼,侵权责任人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

答案2

解析 本题考《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的内容,即“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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