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公司与四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光明公司赔偿违约金及其他损失20万元,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请问执行过程中的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

admin2019-01-25  31

问题 光明公司与四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光明公司赔偿违约金及其他损失20万元,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请问执行过程中的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

选项 A、若光明公司的财产不在本院辖区,则执行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予以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外地执行
B、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一审判决因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四海公司返还
C、执行过程中,若光明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四海公司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D、执行过程中,若光明公司依法被注销,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执行可以直接到外地执行,也可委托外地法院执行,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根据《民诉解释》第472条,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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