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于2001年初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2001年12月份甲在与另一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甲未将此事通知乙、丙。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

admin2009-02-15  35

问题 甲、乙、丙三人于2001年初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2001年12月份甲在与另一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甲未将此事通知乙、丙。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B、甲的出质行为无效
C、将甲除名处理
D、若因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甲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D

解析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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