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在2006年8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得知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于是咨询律师,该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的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09-11-23  28

问题 何某在2006年8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得知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于是咨询律师,该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的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原劳动合同中“如何某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用人单位两万元违约金”的条款无效
B、如果何某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必须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才可以解除合同
C、何某如果要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D、原劳动合同是在新《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之前签订的,应当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重新签订合同

答案A,C

解析 依《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A项正确。依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知,B项错误。依该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C项说法正确。依该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故D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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