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官法》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对法官奖惩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2012年卷一48题)

admin2021-08-04  19

问题 根据《法官法》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对法官奖惩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2012年卷一48题)

选项 A、高法官在审判中既严格程序,又为群众行使权利提供便利;既秉公执法,又考虑情理,案结事了成绩显著。法院给予其嘉奖奖励
B、黄法官就民间借贷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对当地政府完善金融管理、改善服务秩序发挥了显著作用。法院给予其记功奖励
C、许法官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此事被对方当事人上网披露,造成不良影响。法院给予其撤职处分
D、孙法官顺带某同学(律师)参与本院法官聚会,半年后该同学为承揽案件向聚会时认识的某法官行贿。法院领导严告孙法官今后注意

答案C

解析 《法官法》第30条规定,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1)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2)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3)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4)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5)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6)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效果显著的;
(7)保护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
(8)有其他功绩的。该法第31条规定,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据此可见,A、B选项能够成立,不选。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31条规定,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据此,C选项不能成立,当选。D选项中,尽管孙法官的做法有一定的不妥之处,但根据社会常理易知,孙法官尚未达到需要处分的程度。因此,领导对他进行诫勉谈话(而并非处分中的警告),没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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