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男,26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1999年12月刑满释放。乙某,男,18岁。2000年4月底,甲某与乙某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2000年5月上旬,甲某、乙某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均未遇见行人。

admin2016-09-06  21

问题 甲某,男,26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1999年12月刑满释放。乙某,男,18岁。2000年4月底,甲某与乙某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2000年5月上旬,甲某、乙某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均未遇见行人。2000年6月,甲某和乙某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因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经公安人员教育,两人将上述情况如实供述。
    试析对甲某、乙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选项

答案对甲某、乙某应当按照抢劫罪(预备)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同时具有自首情节。首先,甲某、乙某为了实施抢劫犯罪,多次密谋,并且准备了犯罪工具,还多次于夜间在偏僻的小路旁守候,欲对经过的行人实施抢劫。甲某、乙某上述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应当定抢劫罪。同时,甲某和乙某两人合谋,在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共同故意,在客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成立共同犯罪。其次,甲某、乙某的上述行为是抢劫罪的犯罪预备。 从案件的事实情况看,甲某和乙某的行为符合犯罪预备的上述三个条件。第一,甲某和乙某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如他们进行了犯罪的密谋,准备了犯罪使用的凶器,并且多次在小路边守候。第二,甲某和乙某的行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止下来。抢劫罪的犯罪着手行为应当是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行为。而甲某和乙某只实施了准备工具、密谋和守候的行为,这些行为不是抢劫罪的着手行为,不具备抢劫罪的着手行为的性质。第三,甲某和乙某的预备行为停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原因是甲某和乙某意志以外的原因。他们是在公安人员例行检查的时候,被盘问出来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预备行为停止下来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符合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 在决定甲某和乙某的刑罚处罚的时候,应当注意案件中的量刑情节:(1)犯罪预备的量刑情节。对此,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自首情节。甲某和乙某是在公安人员的盘问中,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应当按照自首论处。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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