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贺、李、秦4人成立了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合伙协议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的主张不成立的有:( )

admin2021-08-03  18

问题 丁、贺、李、秦4人成立了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合伙协议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的主张不成立的有:(     )

选项 A、丁在合伙企业成立1年后丧失了偿债的能力,丁某当然退伙
B、秦要求退伙,丁、贺、李三人同意了这一要求
C、因为一起侵权案件,贺某须向被侵权人承担一笔赔偿责任,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贺某应当被除名
D、李在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反了合伙协议约定,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秦提出将李某除名

答案C

解析 A、C是当然退伙,B是声明退伙,D是除名退伙。本题考查的是退伙的有关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根据第46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选项B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选项A、C都是第48条提到的当然退伙的情形,分别满足该条的第(二)项和第(五)项。因此,C项不是除名问题。该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D满足除名退伙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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