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一个股份有限公司中,下列哪些人选有可能召集股东大会?( )

admin2009-05-14  23

问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一个股份有限公司中,下列哪些人选有可能召集股东大会?(    )

选项 A、公司副董事长
B、公司总经理
C、公司的职工董事
D、公司监事会主席

答案1,4

解析 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本条比较复杂,但是简单来说,可能成为股东大会召集人的依次为以下人选: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对照本题选项,A项的副董事长、C项的董事显然属于此列,总经理不属于此范围。有的考生可能误选D项,认为监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即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出面,但应当注意,从法律上讲,监事会主席并没有个人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而是必须以监事会名义。故D项不能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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