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侨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董事会决定在2008年4月3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解散问题。股东对下列哪些做法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

admin2021-12-14  29

问题 某市侨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董事会决定在2008年4月3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解散问题。股东对下列哪些做法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

选项 A、董事长李某在2008年4月14日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
B、出席会议的有90名股东,表决结果是:有80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3/5)同意解散公司,会议形成解散公司的决议
C、如有代表股东表决权2/3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解散公司,则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决定解散公司
D、会议改选公司监事二人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另根据第102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故A项由董事长发出会议通知违反规定,是错误的。根据第104条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B选项中的表决权没有超过2/3,故是错误的。另根据第38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C选项中“代表股东表决权2/3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不符合规定,故是错误的。根据第103条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D选项中改选监事的提案超出了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范围,故是错误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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