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尚某,29周岁,曾因诈骗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2005年5月刑满释放后在某工地工作。2010年2月12日,因包工头高某拖欠工资,尚某借着酒劲来到包工头家中讨要拖欠的7000元工资。尚某见要不到钱,开始对包工头进行殴打,顺手拿起板凳,砸中高某头部致其死亡

admin2021-06-10  33

问题 被告人尚某,29周岁,曾因诈骗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2005年5月刑满释放后在某工地工作。2010年2月12日,因包工头高某拖欠工资,尚某借着酒劲来到包工头家中讨要拖欠的7000元工资。尚某见要不到钱,开始对包工头进行殴打,顺手拿起板凳,砸中高某头部致其死亡。
问题:
(1)尚某构成何种犯罪?
(2)尚某是否构成累犯?累犯法律后果如何?

选项

答案(1)故意伤害罪。本题中,尚某因讨要工资未果而对包工头高某进行殴打,并用板凳砸中高某头部,其主观上有伤害高某的故意,客观上砸中高某头部致其死亡,但尚某并没有追求高某死亡的直接目的,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2)尚某构成累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尚某因为诈骗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累犯的法律后果是应当从重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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