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某科研单位崔某因没能受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于是向单位领导提交了请调报告,要求允许其调离。考虑到崔某原本系高薪引进的高端人才,且其承担的科研项目尚未完成,与单位签订的聘任合同也未到期,于是单位决定暂不同意其调离。一气之下,崔某不辞而别,致使其所

admin2016-07-30  34

问题 2009年,某科研单位崔某因没能受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于是向单位领导提交了请调报告,要求允许其调离。考虑到崔某原本系高薪引进的高端人才,且其承担的科研项目尚未完成,与单位签订的聘任合同也未到期,于是单位决定暂不同意其调离。一气之下,崔某不辞而别,致使其所承担的科研项目被迫停止。单位领导多次电话联系崔某,要求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返回工作岗位,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问题:
该单位能否追究崔某的法律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该科研单位可以追究崔某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崔某未与单位协商一致,也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并未解除。而崔某擅离职守,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该科研单位可以解除与崔某的劳动合同,同时可要求崔某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Sleu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