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14年试卷二第94~96题)

admin2016-07-01  21

问题 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14年试卷二第94~96题)
关于本案审查起诉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应当对黄某、吴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B、在讯问黄某、吴某和询问赵某时,应当分别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C、应当分别听取黄某、吴某的辩护人的意见
D、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听取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答案B,C,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可知,社会调查是“可以”进行而非“应当”进行,A选项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可知,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黄某、吴某和赵某均未满18周岁,B选项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C选项正确。
    《高检规则》第492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由此可知,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又知本案中被害人赵某是未成年人,故还应当听取赵某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同时根据《高检规则》第36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可知,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起诉也应当遵守审查起诉的一般规定,即D选项拟作对黄某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听取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表述正确,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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