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于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药材2万公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于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国家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于某需缴纳税款5000余元。于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本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当由厂方缴纳。县国税局未采

admin2009-05-20  37

问题 案情:于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药材2万公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于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国家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于某需缴纳税款5000余元。于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本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当由厂方缴纳。县国税局未采纳于某的意见,坚持要求于某纳税。
    问题:
如果于某提起复议申请,应以何者为复议机关?

选项

答案应以市国税局为复议机关。 依《行政复议法》第12条和前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之规定,应以市国家税务局(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为复议机关。注意国税机关属于垂直领导机关,复议机关只能是上一级主管部门。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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