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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该公司的债权人A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甲公司所在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6月15日通知甲公司,甲公司认为《企业破产法》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法院于6月23日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同时指定B律师
甲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该公司的债权人A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甲公司所在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6月15日通知甲公司,甲公司认为《企业破产法》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法院于6月23日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同时指定B律师
admin
2019-03-11
33
问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该公司的债权人A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甲公司所在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6月15日通知甲公司,甲公司认为《企业破产法》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法院于6月23日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同时指定B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管理人对甲公司的财产和债务情况整理如下:
(1)甲公司全部资产变现价值5200万元,其中包括:①用于对工行8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办公楼价值740万元。②用于对所欠A公司货款700万元抵押担保的厂房价值550万元。③一套加工设备价值90万元。④丙公司欠付的劳务费15万元。
(2)甲公司全部债务共15800万元,其中包括:所欠工行贷款800万元;欠A公司货款700万元;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共470万元;欠交税款220万元;欠丙公司货款15万元;管理人于8月3日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的合同,给丁公司造成损失230万元。
(3)乙公司提出,以上资产中价值90万元的设备是乙公司出租给甲公司的,所有权属于乙公司,并提供了租赁合同。
(4)丙公司提出以货款抵销欠付甲公司的劳务费。经管理人查明,此前丙公司欠甲公司15万元的劳务费一直没有支付。丙公司知道甲公司有大笔到期债务无力清偿后,于2017年4月15日向甲公司转让15万元货物。
(5)除上述债务外,还发生诉讼费80万元、管理人员报酬60万元、注册会计师清算费用50万元、评估费20万元、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职工工资28万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戊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甲公司对戊公司不当得利22万元,要求返还给戊公司。
(6)甲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但到破产申请受理日,甲公司的某股东尚差200万元的出资未缴足,已知该股东有补足股本的能力。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的破产申请人、法院受理时间、甲公司提出异议的理由、管理人的产生是否合法?并分别说明理由。
(2)甲公司破产前租用乙公司的设备,该设备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应如何处理?
(3)丙公司提出以货款抵销欠付劳务费的要求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的股东未缴足的出资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5)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如何清偿?
(6)如果甲公司被宣告破产,说明本案的清偿顺序。
(7)如果甲公司按法定程序进行破产清算,丁公司可以获得的清偿金额为多少?
选项
答案
(1)①甲公司的破产申请人合法。根据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 ②法院受理时间合法。根据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应于7日内提出,法院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③甲公司提出异议的理由不合法。根据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企业破产法》清理债务。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故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 ④管理人的产生合法。根据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担任。 (2)甲公司破产前租用乙公司的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乙公司作为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3)丙公司的要求不合法。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不得抵销。本题中丙已知甲不能够清偿债务仍向甲公司转让15万元货物,故丙的债权债务不可以抵销。 (4)甲公司的股东应补足未缴纳的出资。根据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甲公司的出资人(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补缴的出资作为债务人财产(破产企业的财产)。 (5)①破产费用包括:诉讼费80万元、管理人报酬60万元、注册会计师清算费用50万元、评估费20万元,共计210万元。②共益债务包括:为继续营业应支付的职工工资28万元、债务人不当得利22万元,共计50万元。以上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先以甲公司资产的变现财产清偿。甲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财产和共益费用的,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 (6)本案的破产清偿顺序为:①甲公司股东补足的出资作为甲公司的财产,则甲公司破产财产共计5310(5200-90+200)万元。②以办公楼变现所得740万元,优先清偿所欠工行贷款;以厂房变现所得550万元,清偿欠A公司货款。工行贷款未能清偿的60万元和A公司的未能清偿货款150万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加分配。③剩余破产财产共4020(5310-740-550)万元,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210万元和共益债务50万元。④剩余破产财产共3760(4020-210-50)万元,按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470万元;所欠税款220万元。⑤剩余破产财产共3070(3760-470-220)万元支付其他所欠的普通破产债权。 (7)普通破产债权为:15800-740-550-470-220=13820(万元);丁公司可获得清偿额=(3070÷13820)×230=51.09(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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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题库注册会计师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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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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