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中因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投资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商应承担赔偿责任,下列哪些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admin2014-07-18  29

问题 证券发行中因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投资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商应承担赔偿责任,下列哪些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选项 A、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
B、承销商的董事、监事、经理
C、出具证券投资咨询意见的咨询机构
D、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答案A,B,D

解析 根据《证券法》第63条:"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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