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仇某原系泗阳县复合肥厂聘任厂长。2011年6月6日,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仇某涉嫌挪用公款而决定立案审查,6月10日实施监视居住。从6月8日起,仇某就被关在泗阳县农科所,限制人身自由,8月1日被刑事拘留,8月11日被以“挪用公款罪”逮捕,并被录像,在泗阳

admin2014-11-03  26

问题 案情:仇某原系泗阳县复合肥厂聘任厂长。2011年6月6日,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仇某涉嫌挪用公款而决定立案审查,6月10日实施监视居住。从6月8日起,仇某就被关在泗阳县农科所,限制人身自由,8月1日被刑事拘留,8月11日被以“挪用公款罪”逮捕,并被录像,在泗阳电视台“泗阳新闻”节目和有线广播中播放。201 2年12月28日,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向仇某宣布不起诉决定书,认定仇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对其不起诉并予释放。仇某不服,向淮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淮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 3年4月17日作出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认定仇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撤销泗阳县人民检察对仇某的不起诉决定书。据此,仇某于201 3年7月3日提出赔偿申请和赔偿复议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依法向赔偿请求人仇某作出是否予以赔偿的决定。
    问题:
    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赔偿委员会分别是哪个机关?
    2.不起诉决定书是否可以看作是对错误逮捕的确认?为什么?
    3.赔偿委员会应该在什么时间内作出赔偿决定?
    4.本案正确的赔偿方式、赔偿标准是什么?
    5.仇某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选项

答案1.赔偿义务机关是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复议机关是淮阴市人民检察院,赔偿委员会是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2.不可以。因为免予起诉仍然建立在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并没有确认当事人没有犯罪的事实,而国家赔偿的前提是由于错误逮捕,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证据表明有犯罪的人实施逮捕。 3.赔偿委员会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因案件情况疑难、复杂重大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赔偿方式为支付赔偿金;对人身羁押的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5.可以。错误逮捕属于名誉权、荣誉权抚慰的范围。本案中赔偿请求人的人身自由受到实际羁押,名誉或荣誉受到实际影响。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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