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

admin2019-07-10  26

问题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如何理解本条第2款中规定的“善意”?其意义如何?

选项

答案本条第2款规定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合同法规定善意的意义在于,善意的主观心态限定了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只有在第三人善意的前提下,才能行使撤销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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