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市民乙从甲营销分公司第一经营部购买了一只新型玻璃钢台面的燃气灶具。2010年8月一次做饭时突然发生爆炸,乙的手臂、胸及面部多处被炸伤,抽油烟机被炸落。为此乙找到甲公司经营部要求处理,该经营部以自己不是独立法人,只是公司的一个内部部门为由推脱

admin2016-08-02  31

问题 2009年1月,市民乙从甲营销分公司第一经营部购买了一只新型玻璃钢台面的燃气灶具。2010年8月一次做饭时突然发生爆炸,乙的手臂、胸及面部多处被炸伤,抽油烟机被炸落。为此乙找到甲公司经营部要求处理,该经营部以自己不是独立法人,只是公司的一个内部部门为由推脱责任。乙又找到甲公司,甲公司以产品已过6个月保质期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经查:甲公司经营部是甲公司营销分公司的一个部门,甲公司产品所附质保书载明产品质保期为售出后6个月。
依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包括(    )

选项 A、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B、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C、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D、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答案A,B,C,D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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