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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股东有两名,一名为中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华公司),持股55%;另一名为志诚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诚公司),持股45%。公司执行董事为李强。公司章程第27条规定:“股东会每年至少召
永丰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股东有两名,一名为中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华公司),持股55%;另一名为志诚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诚公司),持股45%。公司执行董事为李强。公司章程第27条规定:“股东会每年至少召
admin
2013-07-02
38
问题
永丰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股东有两名,一名为中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华公司),持股55%;另一名为志诚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诚公司),持股45%。公司执行董事为李强。公司章程第27条规定:“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会议,会议有效。”
永丰公司于2009年11月7日召开股东会,中华公司出席会议,但是,志诚公司拒绝出席会议。会议表决,以中华公司55%表决权的赞成票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决议》和《关于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决议》;2009年11月8日,执行董事李强作出《关于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决定》。志诚公司对上述决议和决定的效力表示异议。
2009年12月20日,永丰公司再次召开股东会,两名股东均出席会议,但是,在表决时,志诚公司拒绝表决并退场,会议以中华公司55%表决权的赞成票通过《关于承认并确认2009年11月7日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决议)有效的决议》。
问题:
(1)在本案中,志诚公司拒绝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有无拒绝出席股东会会议的权利?股东拒绝出席股东会会议是否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2)志诚公司对2009年11月7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表示异议,应向法院提起确认决议无效之诉,还足撤销决议之诉?为什么?
(3)在本案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或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中,被告应当是永丰公司、永丰公司股东会还是中华公司?请简要说明理由。
(4)如果2009年11月7日股东会《关于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决议》被法院撤销而无效,那么,2009年11月8日执行董事李强作出《关于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决定》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志诚公司在2009年12月20日永丰公司股东会会议上,拒绝表决并退场,是否影响《关于承认并确认2009年11月7日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决议)有效的决议》的效力?为什么?
(6)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决议应属于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股东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中住所记载事项的决议属于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为什么?
(7)如果志诚公司拒绝出席所有的股东会会议,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请分析中华公司可能的法律救济途径。
选项
答案
(1)在一般情况下,股东有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可能违反《公司法》第20条第1款“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的规定;依《公司法》第20条第2款。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应当提起撤销之诉。《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3)被告应是永丰公司,因为股东会是公司的机关,不具有主体资格,其决议应归属于公司行为。 (4)执行董事李强作出的《关于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决定》有效,因为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是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在执行董事的职权范围内,不受股东会《关于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决议》效力的影响。 (5)志诚公司在2009年12月20日永丰公司股东会会议上,拒绝表决并退场,不影响《关于承认并确认2009年11月7日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决议)有效的决议》的效力,因为志诚公司已出席会议,其拒绝表决并退场应视为弃权。 (6)变更住所为普通决议,修改章程中的住所记载事项为特别决议, 《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7)公司陷入僵局,中华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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