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悦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0月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2003年3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讨论了配股方案。有关情况如下: 截至2002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额为24000万股(每股1元,下同),资产总额为52000万元,负债总额为

admin2010-06-29  39

问题 金悦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0月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2003年3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讨论了配股方案。有关情况如下:
   截至2002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额为24000万股(每股1元,下同),资产总额为52000万元,负债总额为15000万元,净资产为37000元。公司2000年、2001年、2002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0.8%、9.5%、10.9%。预期2003年的利润可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投资新项目,本次拟以每股2.8元的价格向股东配售。
   2003年4月18日,公司发布配股公告,5月,配股发行工作完成。6月,中国证监会根据举报,在组织对该公司的检查中发现:
   (1)在公司申请配股期间,持有公司5%股份的股东甲企业认为公司股票将会上涨,便大量买进该股票,使其持有的股票达到8%。当该股票价格攀升之时,高价抛出该股票,获利30万元。
   (2)为该公司出具2002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罗某在4月25日购买了该股票,并于5月初抛出,获利2万元。
   (3)乙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戴某也于申请配股期间买人该股票后又抛出,获利7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企业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甲企业买卖股票的行为不合法。因其持有金悦公司5%以上的股票,属于内幕人员。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得买人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SSHQ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