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县公安局对一起共同盗窃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刁某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甲、乙、丙涉嫌人户盗窃。在侦查过程中,丙聘请的律师肖律师未与丙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黄某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侦查科的科长立即停止了

admin2016-01-15  62

问题 案情:某县公安局对一起共同盗窃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刁某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甲、乙、丙涉嫌人户盗窃。在侦查过程中,丙聘请的律师肖律师未与丙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黄某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侦查科的科长立即停止了黄某的侦查工作,黄某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侦查科长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接着乙提出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经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本案经县检察院起诉至县法院,在审理期间,甲提出书记员张某原是本案侦查人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不应担任本案书记员;乙提出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余某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曾经和被害人一起吃饭,应当回避;丙提出陪审员牛某相貌凶恶,语气严厉,不应参与案件的审判。审判长吴某当庭决定准许甲回避,驳回甲、丙的回避申请。
    问题: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

选项

答案(1)肖律师可以独立提出回避申请。依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2)对侦查员黄某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不应停止黄某的侦查工作,黄某也不应立即退出侦查活动。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3)对侦查员黄某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侦查科科长决定。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4)不应以对侦查员黄某的回避申请不符合法定理由为由,驳回回避申请。对侦查员黄某的回避申请符合法定理由,应当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4项对此作了规定。 (5)对公安局长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作出。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6)对书记员甲的回避决定,不应由审判长作出。对法庭审判的书记员的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7)对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张某的回避决定,不应由审判长作出。对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的回避,由指派其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高法解释》第3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8)审判长不应驳回甲对书记员张某的回避申请。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人员,如果调至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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