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甲开办的汽车修理厂系某保险公司指定的汽车修理厂家。甲在为他人修理汽车时,多次夸大汽车毁损程度,向保险公司多报汽车修理费用,从保险公司骗取12万余元。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2004/2/5)

admin2021-01-02  50

问题 个体户甲开办的汽车修理厂系某保险公司指定的汽车修理厂家。甲在为他人修理汽车时,多次夸大汽车毁损程度,向保险公司多报汽车修理费用,从保险公司骗取12万余元。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2004/2/5)

选项 A、以诈骗罪论处
B、以保险诈骗罪论处
C、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D、属于民事欺诈,不以犯罪论处

答案A

解析 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无身份之人可构成共犯。本案中,行为人不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也与这些主体没有共谋,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而是自己利用修理汽车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来骗取财物,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SMuaFFFM
本试题收录于: 刑法题库法学类分类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