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纳税期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无留抵税额。2019年8月税务稽查分局派员对其2018年1月~2019年6月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019年6月份有一笔销售电子产品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税

admin2021-11-01  30

问题 某电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纳税期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无留抵税额。2019年8月税务稽查分局派员对其2018年1月~2019年6月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019年6月份有一笔销售电子产品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税款65万元,于当月收到购货方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该电子生产企业以购货方占用其流动资金为由经协商另收20万元作为补偿,款项已于当月收到,公司也于当月向购货方开具收款收据,并按“金融服务”6%的税率申报缴纳了增值税。税务检查人员认定该项补偿款应按照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经稽查相应程序,税务稽查分局于2019年8月28日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派员同时送达该电子生产企业,要求其补缴增值税11 688.09元,按滞纳时间每日收取万分之五滞纳金,罚款2万元。
判断税务稽查分局及相关人员作出的各项处理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①税务检查人员认定该项补偿款应补缴增值税是正确的。 该电子生产企业以购货方占用其流动资金为由经协商另收20万元作为补偿,实质上是延期付款利息,应作为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按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能按照6%的税率计算纳税。 应补增值税=200 000÷(1+13%)×13%-200 000÷(1+6%)×6%=11 688.09(元) ②税务机关要求其按滞纳时间每日收取万分之五滞纳金,是正确的。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不仅可以追征税款,而且可以加收滞纳金。 ③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甲企业做法不符合程序。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 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对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在3日内纳税人不申请听证的,才下达处理决定,稽查分局同时送达有剥夺甲企业听证的嫌疑。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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