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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一:甲、乙、丙为骗取钱财,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房地产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许诺“投资”的年回报率为100%,先后募集资金总额达1 000万元。募集到的资金除用于购买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生产流水线外,剩余部分被三人挥霍一空。该设备
事实一:甲、乙、丙为骗取钱财,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房地产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许诺“投资”的年回报率为100%,先后募集资金总额达1 000万元。募集到的资金除用于购买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生产流水线外,剩余部分被三人挥霍一空。该设备
admin
2014-02-18
30
问题
事实一:甲、乙、丙为骗取钱财,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房地产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许诺“投资”的年回报率为100%,先后募集资金总额达1 000万元。募集到的资金除用于购买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生产流水线外,剩余部分被三人挥霍一空。该设备在复制淫秽物品时被司法机关没收。最终,募集到的资金无法归还。
事实二:乙归案后,主动揭发甲曾参与一起抢劫犯罪活动并致被害人死亡。该线索经查证属实。
事实三: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本人曾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万元的事实。
请分析:
(1) “事实一”中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为什么?
(2)“事实一”中的犯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为什么?
(3) “事实二”中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4)“事实三”中丙的行为性质和量刑情节应如何认定?为什么?(2011年案例分析59)
选项
答案
(1)“事实一”中的犯罪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和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行为人采用虚构高回报率的手段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用于挥霍和从事非法活动,造成数额巨大的资金不能返还。这表明其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购买复制淫秽物品的生产流水线,意图牟利,复制淫秽物品,其行为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 (2)“事实一”中的犯罪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甲、乙、丙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集资诈骗和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他们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以自然人犯罪处理。 (3)“事实二”中乙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①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乙揭发甲参与实施致一人死亡的抢劫犯罪,经查证属实,符合立功的成立条件。②根据刑法规定,致人死亡的抢劫罪的犯罪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属于重大犯罪行为。故乙的这一立功属于重大立功。 (4)“事实三”中丙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并在保险诈骗罪上具有自首情节。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数额巨大,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丙是在司法机关还未掌握这一犯罪事实时如实供述的,符合余罪的自首的成立条件,应认定为自首。因为根据刑法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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