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其新建的商品房一幢,取得销售收入14000万元;已知与该商品房相关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2000万元,支付契税等相关税费70万元;开发期间支付前期工程费130万元、基础设施费400万元、公共配套设施费200万元

admin2017-01-02  39

问题 2015年12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其新建的商品房一幢,取得销售收入14000万元;已知与该商品房相关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2000万元,支付契税等相关税费70万元;开发期间支付前期工程费130万元、基础设施费400万元、公共配套设施费200万元,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款1800万元(合同规定工程总价款2000万元,当期实际支付总价款的90%,剩余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2年,建筑企业按照工程总价款开具了发票);转让环节缴纳的相关税费金额为770万元(不含印花税),该公司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银行借款利息。该商品房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10%。该公司销售商品房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万元。

选项 A、2256.50
B、2445.50
C、3070.50
D、3080.50

答案B

解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准予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000+70=207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30+400+200+2000=2730(万元);扣除项目的合计金额:2070+2730+(2070+2730)×10%+770+(2070+2730)×20%=7010(万元),土地增值额=14000-7010=6990(万元),增值率=6990/7010×100%=99.71%,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6990×40%-7010×5%=2445.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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