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面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刘和被害人王于×年×月×日确立恋爱关系。在以后的交往中,随着时间的推移,王觉得自己与刘的性格、爱好等方面差距较大,遂提出与刘断绝恋爱关系。刘不死心,多次纠缠王,

admin2020-04-06  39

问题 根据下面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刘和被害人王于×年×月×日确立恋爱关系。在以后的交往中,随着时间的推移,王觉得自己与刘的性格、爱好等方面差距较大,遂提出与刘断绝恋爱关系。刘不死心,多次纠缠王,王决心已定,向刘表示绝无再和好的可能。刘认为,女朋友与自己断绝恋爱关系,自己很没有面子,决心对王进行报复。首先,刘准备好一瓶硝酸、硫酸混合液。其次,跟踪王,窥测王上下班的行走路线,以确定作案时间和作案地点。
    ×年×月×日晚8时,刘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硝酸、硫酸混合液一瓶,驾驶汽车尾随王行至本市×区×路上。刘再一次追问王,是否同意继续与自己保持恋爱关系,遭到王回绝。刘遂驾车先将王撞倒,尔后将硝酸、硫酸混合液一瓶泼至王的面部和上身处,并对王脸部及身上猛踢数脚后驾车逃离现场。后被查获归案。被害人王被路人发现送往医院全力抢救。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刘,30岁,汉族,男,研究院工人,××市人,住×区×路×号楼×单元×号。×年×月×日因拦截妇女被行政拘留15天;因故意伤害罪于×年×月×日被羁押,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证据:(1)被害人王的陈述;(2)现场勘查笔录;(3)被告人刘的供述;(4)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经鉴定,王面部烧伤严重烧毁,鼻骨骨折,颈部、双手及左小腿被烧伤,为重伤。
    被告人的辩护人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在案发后,有悔罪表现,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且无前科劣迹,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被害人王(女,23岁,研究院新技术公司I临时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诉讼委托代理人提出,被告人刘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且不认罪悔罪,要求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并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万元经济损失。
    ××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刘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分院检察员方×出庭支持公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公开审理了此案,经该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年×月×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刘赔偿被害人王经济损失一万元整。
    审理此案的合议庭成员:审判长任×,审判员徐×、贾×。
此案的书记员是李×。

选项

答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被害人王×,女,23岁,研究院新技术公司临时工。 被害人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30岁,汉族,男,研究院工人,××市人,住×区×路×号楼×单元×号。×年×月×日因拦截妇女被行政拘留15天;因故意伤害罪于×年×月×日被羁押,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检×诉(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伤害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王以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检察院分院派检察员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诉讼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指控,被告人刘因被害人王提出与其断绝恋爱关系,心怀不满蓄意毁容报复。遂于×年×月×日晚8时,携带硝酸、硫酸混合液一瓶,驾驶汽车尾随王行至本市×区×路上,先将王撞倒,尔后将硝酸、硫酸混合液一瓶泼至王的面部和上身处,并对王脸部及身上猛踢数脚后驾车逃离现场。由于刘的行为致王面部烧伤严重烧毁,鼻骨骨折,颈部、双手及左小腿被酸烧伤,经鉴定为重伤。被告人刘后被查获归案。 被害人诉讼委托代理人提出,被告人刘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且不认罪悔罪,要求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并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万元经济损失。 被告人刘在审理中辩称,自己泼完硝酸后,只踢王脸上一脚不是数脚。 辩护人金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在案发后,有悔罪表现,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且无前科劣迹,建议法院从轻惩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因对女友王与其断绝恋爱关系不满即蓄谋残害进行报复。遂于×年×月×日晚8时,携带硝酸、硫酸混合液一瓶,驾驶汽车尾随王行至本市×区×路上,先将王撞倒,尔后将硝酸、硫酸混合液一瓶泼至王的面部和上身处,并对王脸部及身上猛踢数脚后驾车逃离现场。由于刘的行为致王面部烧伤严重烧毁,鼻骨骨折,颈部、双手及左小腿被酸烧伤。被告人刘逃避现场后被查获归案。被告人刘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王及其亲属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实。被告人刘供述的犯罪时间、地点、情节和手段与上述证据相符。 本院认为,被告人目无国法,因恋爱不成,竞蓄意残害报复,毁人容貌,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及民愤极大,罪大恶极,必须严惩。××市检察院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人刘辩解自己没有踢王数脚及其辩护人所提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根据被告人刘的赔偿能力,依法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刘×赔偿被害人王×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本判决依法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审判长:任× 审判员:许× 审判员:贾×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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