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下述论证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选择若干要点,写一篇600字左右的文章,对该论证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和评论。(论证有效性分析的一般要点是:概念特别是核心概念的界定和使用是否准确并前后一致,有无各种明显的逻辑错误,论证的论据是否成立并支持结论,结论成立的条件是否

admin2020-01-17  35

问题 分析下述论证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选择若干要点,写一篇600字左右的文章,对该论证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和评论。(论证有效性分析的一般要点是:概念特别是核心概念的界定和使用是否准确并前后一致,有无各种明显的逻辑错误,论证的论据是否成立并支持结论,结论成立的条件是否充分,等等。)
个税起征点太低、个税缴纳过高的问题最近被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在2018年3月召开的全国“两会”中,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18年将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这是自2011年个税起征点调整为3 500元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首次被写入报告。但是,我国个税的比重很低,调节功能很弱小,通过提高个税起征点发挥很明显的调节作用来缩小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几乎是不可能的。
个人所得税目前在整个税收系统中占比不到7%。因此,个税起征点的调整,更多的是影响中产阶层或工薪阶层,但目前我国中产阶层人口相对较少。所以,如果从公平的角度来说,更重要的不是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而是应降低增值税税率。
一方面,我国缴个税的只有2 800万人,占全部人口总数的比例不到2%。纳税应该是全体公民的义务,个税不能仅是少数人的“特权”。另一方面,在一线和二线城市,购房、购车、户籍落地、子女入学等都和缴纳个税挂钩,缴纳个税客观上成为某些群体的特权——而没有缴纳个税的低收入群体,在发达城市很难享受到城里人的各种待遇。免征额的提高,在一些城市反而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平。
目前,我国个税的税源主要体现为职工得到的工资及奖金,这个项目构成了个税收入的大类,但在我国基本建成市场经济体系后,个人收入早已呈现出多元化状态,特别是富裕阶层的收入并不以工资及奖金为表现形式,导致大量税源流失,而个税则在相当程度上成为工薪税,富人仍然以各种方式免于纳税,不利于社会公平。
由于每个家庭的差别,个税起征点提高后,同样的税额落实在不同人身上,其感受是不一样的。比如一个家庭的年轻夫妇双双属于高收入阶层,既不需要赡养老人,也没有生育孩子,即使两人都要缴纳个税,对其生活也不会产生太大影响。而另一个家庭只有一人有较高收入,其还要负担养老和抚育子女的支出,另外在买房后还要还房贷,其家庭开支势必拮据,在这种情况下再承担与前者一样高的税负,就产生了很明显的不公平。
总之,提高个税起征点,并不能促进社会公平。

选项

答案 提高个税起征点真的不利于社会公平吗? 文章基于一系列片面的认识,得出“提高个税起征点,并不能促进社会公平”的结论,看似论证充分,实则漏洞百出。 首先,“降低增值税税率”比“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更能促进社会公平的论断,并未否定个税的作用,其犯了推不出的逻辑错误。虽然“个税所占比重较小”,但不能说明提高个税起征点没有作用。无论是提高个税起征点,还是降低增值税税率,都只是财政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发挥的作用都是有限的。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才是实现收入公平的有效途径。 其次,以实际缴税的人数来衡量个税政策的普遍性和公平性,是不合理的。“我国交个税的只有2 800万人,占全部人口总数的比例不到2%。纳税应该是全体公民的义务,个税不能仅是少数人的‘特权’”,这一观点犯了概念不清的逻辑错误。虽然中国缴纳个税的人口只有2 800万,但是税收政策却是覆盖全体公民的,任何人都没有不缴税的“特权”,这也体现了税收政策的公平性。 再者,富人是否以各种方式免于纳税与个税起征点是否提高并无直接联系。文中论断将其与个税起征点的提高混为一谈,犯了强加因果的逻辑错误。从税收负担方面考虑,提高个税起征点,能减轻工薪阶层的个税负担,中低薪阶层的获益将大于高收入水平的人群,因此能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显示社会公平。 最后,由家庭具体情况的差异而导致个体感受的不同,并不是个税起征点提高或降低而导致的不公平,而是个税收取方式的问题,因此不能支持题干观点,犯了推不出的逻辑错误。国家提高个税起征点,无论收入高低都能在不同程度上获利。而针对税收对象的特殊性,国家也会制定相应的政策予以补充,多措并举,力求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 综上可知,提高个税起征点是税制改革中的重要一环,也是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的有效途径之一,上文论证偏颇,论点有待商榷。

解析 本题题干论证中存在以下逻辑漏洞,供参考:
(1)“从公平的角度来说,更重要的不是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而是应降低增值税税率”这一观点并未否定个税的作用,其犯了推不出的逻辑错误。虽然个税所占比重较小,但不能说明提高个税起征点对公平没有作用,无论是提高个税起征点,还是降低增值税税率,都是财政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发挥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2)“我国缴个税的只有2 800万人,占全部人口总数的比例不到2%。纳税应该是全体公民的义务,个税不能仅是少数人的‘特权’”,其犯了概念不清的逻辑错误。虽然我国缴个税的人口只有2 800万,但是税收政策却是覆盖全体公民的,任何人都没有不缴税的 “特权”。
(3)“免征额的提高,在一些城市反而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平”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免征额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并非同一概念,文中将二者混用。
(4)富裕阶层通过各种途径免税与个税起征点是否提高无必然联系,该论断将其与个税起征点的提高混为一谈,这犯了强加因果的逻辑错误。
(5)由家庭具体情况的差异而导致个体感受的不同,并不是个税起征点提高或降低而导致的不公平,而是个税收取方式的问题,因此不能支持题干观点,这犯了推不出的逻辑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SGUU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