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邦公司(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8000万股,其中因稳定市值回购的股份500万股,其余均为在外流通股,大股东众志控股公司持股18%。2020年3月11日,全力公司公开购入众邦公司100万股。此后,全力公司又分别于3月13日、3月15日分别购入290万股和11

admin2021-06-28  38

问题 众邦公司(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8000万股,其中因稳定市值回购的股份500万股,其余均为在外流通股,大股东众志控股公司持股18%。2020年3月11日,全力公司公开购入众邦公司100万股。此后,全力公司又分别于3月13日、3月15日分别购入290万股和1110万股。3月16只,全力公司致函众邦公司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众邦公司现有董事。3月17日,众邦公司拒绝了该提议,次日,全力公司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据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全力公司有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也有权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B、全力公司此时拥有的表决权已超过众志控股公司
C、众邦公司董事长可凭此身份向投资者发起表决权征集
D、众邦公司可以股价过低为由再收购公司股份300万股

答案D

解析 A选项考查的是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提议召集和自行召集的条件。《公司法》第100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于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101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本题题干中,全力公司先后购买了众邦公司150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18.75%,有权提议_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但其持股未达连续90日的要求,无权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因此,A选项不当选。
    B选项考查的是上市公司收购程序中的报告义务,即权益披露规则和“慢走规则”。《证券法》第63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证监会、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且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同时该条还规定,违反第1款规定买人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在题干中,众邦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7500万股(500万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属于库存股无表决权),因此全力公司应当在持有众邦公司375万股时履行报告义务。2020年3月13日,全力公司共持有众邦公司390万股,已超过5%,此时应该履行权益披露义务和3日内不得买卖,但2020年3月19日,又违规买入了上市公司股份。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全力公司超出375万股的股份,白买入后36个月内无表决权,而众志公司持股1440万股且均有表决权。因此,B选项不当选。
    C选项考盘的是表决权征集,为本次《证券法》修订中的新增条款。《证券法》第90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征集表决权。因此,表决权征集的权利是董事会的权利,选项中的董事长并无权征集。因此,C选项不当选。
    D选项考查的是股份公司的股权回购。根据《公司法》142条的规定,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需求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即800万股。该公司已回购了500万股,再收购300万股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此,D选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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