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2010年司考,卷二,第71题)

admin2017-05-25  25

问题 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2010年司考,卷二,第71题)

选项 A、发现被告人张某在起诉前已从看守所脱逃的,退回检察院
B、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抢劫案,检察院因被害人范某不断上访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C、起诉时提供的一名外地证人石某没有列明住址和通讯处的,通知检察院补送。
D、某被告人被抓获后始终一言不发,也没有任何有关姓名、年龄、住址、单位等方面的信息或线索的,不予受理

答案A,B,C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117条的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三)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五)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六)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题中A项被告人张某在起诉前已从看守所脱逃,属于被告人不在案的情形,应退回检察院,所以,A项正确。B项中法院裁定撤诉的案件,被害人不断上访重新起诉,而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不予受理。B项正确。c项符合第117条第(二)项的规定,为正确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可见,D项不予受理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所以,本题应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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