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被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为由刑事拘留,后被释放。李某向县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遭到拒绝,经复议后,向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二第45题)

admin2015-04-24  35

问题 李某被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为由刑事拘留,后被释放。李某向县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遭到拒绝,经复议后,向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二第45题)

选项 A、李某应向赔偿委员会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4份
B、县公安局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
C、县公安局应对李某的损失与刑事拘留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
D、李某不服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

答案A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1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A选项正确。同法第5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由此,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县公安局只能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不能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B项错误。
    《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拘留李某的决定是县公安局作出的,故县公安局为赔偿义务机关。同法第26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据此,在刑事赔偿中,只有当被羁押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才会产生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本题中,李某并未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所以并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因此,李某应对其损失与刑事拘留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故C选项错误。
    《国家赔偿法》第30条第1款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题干中李某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复议”的表述与法律规定的“申诉”行为性质不同,D项错误。
    [陷阱点拨]本题中,很多考生对B项提出异议,认为该项是正确的。理由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实际上,这是混淆了“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诉讼”。国家赔偿诉讼不同于普通的行政诉讼,二者的审判组织和审理程序并不完全相同。国家赔偿诉讼不是由合议庭而是由“赔偿委员会”进行审理的。同时,赔偿委员会的组成方式也并不是由《行政诉讼法》而是由《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据此,本题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中有关赔偿诉讼的规定,而不应适用《行政诉讼法》中有关代理的规定。行政法理论认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同属于行政法的救济手段,二者是平行关系而非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考生要注意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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