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公司作为卖方同乙公司签订出口合同一份,采用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方式。甲公司以开证行指定的付款行丙银行为付款人开立了汇票,并凭信用证和有关单据要求丙银行承兑。丙银行承兑后,开证行撤销该信用证的通知到达丙银行。基于前述事实,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甲公司作为卖方同乙公司签订出口合同一份,采用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方式。甲公司以开证行指定的付款行丙银行为付款人开立了汇票,并凭信用证和有关单据要求丙银行承兑。丙银行承兑后,开证行撤销该信用证的通知到达丙银行。基于前述事实,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dmin
2012-09-17
21
问题
甲公司作为卖方同乙公司签订出口合同一份,采用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方式。甲公司以开证行指定的付款行丙银行为付款人开立了汇票,并凭信用证和有关单据要求丙银行承兑。丙银行承兑后,开证行撤销该信用证的通知到达丙银行。基于前述事实,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丙银行的承兑行为有效
B、开证行的撤销行为有效
C、甲公司或者其他持票人向丙银行提示付款时,丙银行有义务付款
D、开证行虽已书面通知丙银行撤销信用证,但仍应向丙银行偿付有关款项
答案
A,B,C,D
解析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9条规定:1、可撤销信用证可以由开证行随时修改或取消,而不须事先通知受益人。2、但开证行有义务:(1)对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办理即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分行或其他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取消通知以前,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所进行的任何付款、承兑或议付,予以偿付。(2)对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办理迟期付款的分行或其他销行,在其收到修改或取消通知以前,已经接受了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者,予以偿付。根据上述规定,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但是付款行在其撤销行为前已经向受益人付款、承兑或议付的,这些付款、承兑或议付的行为有效。因此,题中丙银行的承兑行为有效,A项正确。开证行可以撤销信用证,但要承担偿付责任。因此, B项正确,应当选。甲公司或者其他持票人已经获得承兑,因此向丙银行提示付款时,丙银行有义务付款, C项正确。开证行虽已书面通知丙银行撤销信用证,但对于撤销前丙银行已经接受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所进行的任何付款、承兑或议付,予以偿付。因此,开证行应向丙银行偿付有关款项,D项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SAa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下列对于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要求说法错误的是:
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特别程序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人民法院作出准许撤诉裁定后人民检察院又对该案重新起诉的,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某甲是某厂收发室的工作人员,常利用职务之便私拆他人信件。某乙是该厂职工,某乙的姐姐在国外,常常给某乙寄信。某甲因为喜欢集邮,而多次私拆某乙的信件。某乙发现以后非常生气,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某甲妨害通信自由的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
犯罪嫌疑人甲于1994年因琐事将邻居捅成轻伤后逃跑,2000年春节他以为没事,回家过年,被害人发现后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并将其拘留,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对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下列哪个选项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政府采购原则?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刑法解释有助于人们正确理解刑法规定的含义与精神,也有利于刑法的正确实施以及刑法的发展和完善。下列关于刑法解释的方法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下面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某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些犯罪?()人民法院对某甲作出的下列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随机试题
直肠癌根治术后腹壁造口应维持多大的直径
宫缩压力试验的目的是()。
我国现行的施工质量计划的方式不包括()。
某市甲银行下属金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金银首饰零售业务,兼营金银首饰的来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清洗、修理业务。2019年3月主要发生下列业务:(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纯金首饰取得销售收入50万元,销售纯金首饰同时收取的包装盒价款0.25万元
吃橘子时,岚岚说:“老师,你给我剥皮。”王老师大声说:“咱们来帮小橘子脱衣服吧,看谁做得又快又好!”小朋友们争着说:“好!”“我来!”大家争相动起手来,岚岚也在模仿中学会了剥橘子皮。王老师的行为体现了其善于()。
下列批评家中,提出文学艺术“境界说”的是()。
研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公安法制工作总体规划;研究执法中的问题和对策属于( )。
茅盾是我国一位著名作家的笔名,这位作家的原名是()。
红叶子理论认为:一个人职业的成功不在于红叶子的数目多少,而在于他是否具备一片特别硕大的红叶子,这片特别硕大的红叶子不是与生俱来的,需要根据个人优势不断努力才能获得。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哪项能用红叶子理论解释?
WhatisthelargestethnicgroupinSanFrancisco?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