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某企业(甲方)是专门生产精密机床的重点大型(国务院确定)国有独资企业,与北京某国有独资公司(乙方)于2009年3月5日签订了一份精密机床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方供应乙方精密机床一台,总价款890万元。合同订明2010年4月1日至20日为交货日期,结

admin2014-07-01  23

问题 天津市某企业(甲方)是专门生产精密机床的重点大型(国务院确定)国有独资企业,与北京某国有独资公司(乙方)于2009年3月5日签订了一份精密机床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方供应乙方精密机床一台,总价款890万元。合同订明2010年4月1日至20日为交货日期,结算方式采用异地托收承付,采用验货付款,验货期为30天。经甲方要求,乙方以价值42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但签订合同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重新任免甲方的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原任总经理为了结其在任职期内的合同事项,在未与乙方事先协商的情况下,于2010年3月20日向乙方发货,并办理托收手续,且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期为30天。乙方于2010年3月29日收到精密机床后,以甲方提前交货为由通知其开户银行拒绝向其付款,从而引起争议。后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接受机床,付款期到后,因乙方自主决定与A外资企业合并,拒绝支付货款。
    甲企业2010年全年实现盈利1800万元,企业管理当局2011年上半年集体讨论决定将其一部分提取各项基金,剩余利润用于购建福利设施和支付职工福利费用。2011年8月,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将甲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为了保证顺利实施改制,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并决定了职工安置方案和细节步骤,次日即开始实施改制的各项程序。
   甲企业改制为甲国有独资公司后,依然从事精密机床的生产业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全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人员担任,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董事会成员张某为董事长,某日,张某自行决定在另外一家从事零售业的公司担任副经理,由于未涉及同业竞争,而且张某年轻且精力充沛,不会影响本公司正常的业务开展,公司董事会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甲乙双方约定的计算方式是否达到异地托收承付结算要求的结算金额起点?合同约定的验货期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①此笔结算达到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要求的结算金额起点。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 ②合同约定验货期30天合法。根据规定,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验货期,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的,从其规定。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S98Q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