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

admin2015-09-21  35

问题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试说明:
本条规定中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含义是什么? 甲为了索取赌债而将被害人乙绑架数日并向乙家人索要赌债,在乙家人将赌债还清后,甲将乙释放。如果你是法官,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非法拘禁罪转化犯的前提条件,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首先,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方法犯非法拘禁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具备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而且客观上以暴力为手段,主观上行为人也认识到自己以暴力为手段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其次,客观上必须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最后,行为人主观上对于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有罪过,如果没有罪过则不发生转化。 应当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这里的债务并没有限制为合法债务。同时,行为人本身是为了索取债务,说明其主观上不具备勒索财物的目的,因而不可能构成绑架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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