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甲区一建筑公司A因建设工程需要300吨钢材,与该市乙区的B贸易公司签订合同,由B公司组织货源并负责送货。合同签订后,B公司与位于该市丙区的C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C公司向B公司提供钢材,并约定货到付款。2个月后,C公司按约定将货物运至B公司,发现B公司已

admin2021-12-19  26

问题 某市甲区一建筑公司A因建设工程需要300吨钢材,与该市乙区的B贸易公司签订合同,由B公司组织货源并负责送货。合同签订后,B公司与位于该市丙区的C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C公司向B公司提供钢材,并约定货到付款。2个月后,C公司按约定将货物运至B公司,发现B公司已经被撤销。与此同时,位于该市丁区的D公司声称B公司欠其一笔货款,依照其与B公司的还款协议可以B公司的货物抵债,同时,A公司认为钢材应归其所有,A、D两家争执不下,各自强行拉走了150吨钢材。后C公司向A、D两公司索要贷款,被两公司拒绝,C公司无奈只好起诉A、D两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本案哪一法院不享有管辖权?

选项 A、甲区法院
B、乙区法院
C、丙区法院
D、丁区法院

答案C

解析 本案中,B公司分别与A、 C、D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是A、C、D三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而B公司在与C公司签订合同之后、履行合同之前被撤销,所以C公司在履行合同时,B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已经不存在,发生了履行不能的情况,况且B、C公司合同中约定货到付款,可见由于该合同发生了情势变更,导致履行不能,300吨钢材仍应属于C公司所有。A、D两公司未经C公司同意强行分割C公司的财产,显然侵犯了C公司的所有权。因此c公司起诉A、D两公司之诉是侵权之诉。《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300吨钢材是在B公司所在地乙区被甲区的A公司、丁区的D公司拉走的,所以乙区为侵权行为地,甲区和丁区为被告住所地,只有丙区法院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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