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董某和妻子罗某向田某购得房屋一栋(位于东铭县夏垫镇东门云港巷23号)。 2010年7月,董某和罗某决定将所购砖木结构的平房进行改建,由董某的侄子董某某前往办理有关手续。董某某未经董某同意,于2010年7月27日向东铭县国土资源局递交了土地

admin2014-03-02  26

问题 1995年,董某和妻子罗某向田某购得房屋一栋(位于东铭县夏垫镇东门云港巷23号)。
  2010年7月,董某和罗某决定将所购砖木结构的平房进行改建,由董某的侄子董某某前往办理有关手续。董某某未经董某同意,于2010年7月27日向东铭县国土资源局递交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申请表,申请将董某房屋所占的位于东铭县夏垫镇东门云港巷23号的75m2土地转让到自己名下。东铭县国土资源局在申请表中盖章签署同意,并于2010年8月20日向董某某颁发了[2010]东铭土字第03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载明用地单位董某某,建设性质改建,批准用地面积75m2,有效期自2010年8月起至2011年8月止。2013年1月3日董某才发现该份建设用地批准书,认为东铭县国土资源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2013年2月10日诉至法院。
若法院查明,坐落于东铭县夏垫镇东门云港巷23号75m2土地的权利人为董某,董某某在办理该宗土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并未得到董某的同意。而是私下办理的。被告东铭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2010]东铭土字第03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时,未尽应有的审查义务,在该宗土地权利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董某某作为该宗土地的建设使用权利人,并为其颁发了[2010]东铭土字第03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  )。

选项 A、以东铭县国土资源局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作出撤销该行政许可决定的判决
B、撤销该行政许可决定,并且责令东铭县国土资源局重新作出行政许可
C、以作出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该行政许可决定的判决
D、以东铭县国土资源局滥用职权为由,判决撤销该行政许可决定的判决
E、作出确认该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判决

答案E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本题中,被告东铭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2010]东铭土字第03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时,未尽应有的审查义务,在该宗土地权利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第三人董某某作为该宗土地的建设使用权利人,并为其颁发了[2010]东铭土字第03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该行政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系违法行政行为。由于[2010]东铭土字第03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有效期限为2010年8月至2011年8月,至今该批准书早已超过有效期限,处于失效状态,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因此,无撤销的必要性。所以法院应作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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