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于1990年7月10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甲向乙供应一套设备并负责送货、安装,货款总额300万元。同年10月10日,甲公司将设备运抵乙方,设备安装后,调试运转正常。乙公司即付货款280万元,双方同意剩余20万元待设备运转3个月后如果没有质量问

admin2016-09-06  20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1990年7月10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甲向乙供应一套设备并负责送货、安装,货款总额300万元。同年10月10日,甲公司将设备运抵乙方,设备安装后,调试运转正常。乙公司即付货款280万元,双方同意剩余20万元待设备运转3个月后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时再行支付。3个月后,乙方未向甲方提出质量问题,甲方去函要求乙方支付余款20万元。乙方以目前尚不能肯定设备有无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再等3个月。甲方未允,去函要求乙方至迟到1991年2月10日前结清全部货款及迟延利息。乙方未答复。此后3年内,双方未再就此事交涉。1994年5月,甲公司清理合同时发现乙公司尚欠其20万元设备款,遂派人到乙公司追讨,经双方协商,于1994年5月30日达成书面协议,乙公司同意于1994年6月30日前付清所欠货款。至6月30日,乙公司仍未付清此款。甲公司遂起诉于法院。
    问:(1)甲、乙双方于1990年7月10日所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应截止于何时?
    (2)假设乙公司在1991年3月10日发现设备有质量问题,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3)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已过,乙公司有权拒付余款20万元。这种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
    (4)如何看待甲、乙双方于1994年5月30日达成的协议?

选项

答案(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付清余款截止时间为1991年1月10日,在此日期前,乙方未向甲方付款,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为2年,截止时间应为1993年1月10日。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甲方违反了质量担保。 (3)本案的诉讼时效在甲方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因为诉讼时效到1993年1月10日到期,权利人甲方并未在1993年1月10日前起诉,而是一直未予交涉,所以诉讼时效经过。但作为权利人甲方,丧失的仅仅是程序上的诉权,实体上的权利并不因此消灭,甲方仍然有权要求乙方清偿债权,乙方也有义务清偿。 (4)双方在诉讼时效之外的时间达成还款协议,应视为是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宽限,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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