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3日下午5时30分许,一出惨剧发生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张悦)走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几分钟后又被一小型货柜车碾过。而让人难以理解的是,7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几个路人,竟对此不闻不问。最后,捡垃圾的

admin2014-04-02  31

问题 2011年10月13日下午5时30分许,一出惨剧发生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张悦)走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几分钟后又被一小型货柜车碾过。而让人难以理解的是,7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几个路人,竟对此不闻不问。最后,捡垃圾的阿姨陈贤妹把小悦悦抱到路边并找到她的妈妈。随后小悦悦被送往广州军区总医院抢救。在被两辆车先后碾轧后的第9天,小悦悦没能创造生命的奇迹,2011年10月21日零点32分,抢救无效后,年仅两岁的小悦悦离开了这个五彩缤纷却又无比冷漠的社会。小悦悦的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网络和现实中都引起了广泛的讨论,特别是在网络上迅速发酵,网友们纷纷表示出了对当前社会道德状况的担忧。小悦悦事件也的确拷问着人们的道德底线。
请运用法学的相关理论,谈谈你对这件事情的看法。
答题要求:1.用相关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选项

答案 “见死不救"应该入罪吗? 见死不救不应是一个法律问题,而应是一个道德问题,正如见义勇为或助人为乐属于道德范畴而不属于法律范畴一样。如果法律是禁止形态的,道德便是提倡形态的。你可以提倡见义勇为,也有权利谴责见死不救,但不能因为见死不救便诉诸法律。虽然“见死不救”这一行为固然不善,但是我们也不能简单地认定其为恶,因为善恶之间还有广阔的中间地带,“见死不救”并没有直接侵害他人的任何权利。这时法律如果出动,不仅是在逼人为善,而且直接侵害了一个人可以不为善的权利。 在法律面前,我们应该强调一个人不为善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如果简单地归结为义务,将会变成法律肆意插手遭德的尴尬局面。道德是良知问题,必须发乎其内。以为通过见死不救之类的立法就可以引发见义勇为,就可以改善我们的道德,这是法律万能主义或唯法律主义,是一种法律迷信。它不但导致法条无谓地增多,而且国人更有他的应对方式来逃避这类法律,结果反而折损了法的尊严,并使社会的道德状况更加下坠。现行刑法对一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必须要遵守“罪刑法定”这一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根据这一原则,司法机关定罪和量刑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而不仅仅是看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路人对小悦悦见死不救的行为当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对这些有消极不作为的人定罪处罚,还要看在刑法中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见死不救”行为的行为人主观并没有希望或放任他人遭受损害的故意,也不存在疏忽大意或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过失;其主观意图只是明哲保身,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冷漠心理,而这种心理并不受现行刑法所调整。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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