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刑事诉讼法的课堂上,学生甲乙丙丁对刑事诉讼的受理问题进行讨论,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dmin2016-01-15  42

问题 在一个刑事诉讼法的课堂上,学生甲乙丙丁对刑事诉讼的受理问题进行讨论,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选项 A、姜某行贿一案一审因证据不足被法院宣判无罪,当事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两个月后,检察院发现有新的证据可以证明姜某行贿罪成立,于是重新起诉,学生甲认为法院不应当受理,应建议由检察院抗诉
B、某银行被盗一案,经录像证明是A所为,但A的身份无法查明,检察院于是按照其自报的名字起诉到人民法院,学生乙认为在被告人身份不明确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当受理
C、肖某明知其汽车被邵某、沙某侵占,但只对邵某提起自诉,在邵某被判刑后,肖某又对沙某提起自诉,学生丙认为自诉人有选择权,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
D、被告人龙某泄露国家秘密一案宣判后,龙某在上诉期间内多次提起上诉,但又害怕被认为认罪态度不好引起重判,又多次撤回,在上诉期满的最后一天,龙某委托其女儿提出上诉。学生丁认为这种没有诚信的行为干扰了法院的工作秩序,而且其女儿没有上诉权,应当不予受理

答案A,B,C,D

解析 《高法解释》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故选项A的说法错误。《高法解释》第181条规定:“……(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高法解释》第266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所以选项C的说法错误。《高法解释》第29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所以选项D中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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