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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民通意见》第74条规定:《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中的“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已取得和
《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民通意见》第74条规定:《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中的“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已取得和
admin
2014-05-10
27
问题
《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民通意见》第74条规定:《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中的“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已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据此,《民通意见》第74条关于“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属于()。
选项
A、文义解释
B、逻辑解释
C、系统解释
D、目的解释
答案
D
解析
从字面上看,《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中的“双方取得的财产”仅限于已经取得的财产,但《民通意见》将此解释为既包括已经取得的,也包括约定取得但尚未取得的财产,这很明显是为制裁“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属于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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