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4-11-25  32

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常委会主持会议
B、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C、县级人大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1/5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县级人大会议
D、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5以上联名,能提出罢免案

答案B,C

解析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可见,A项说法错误。第1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故B项正确。第1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故C项是正确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6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所以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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