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6月起至2008年12月止。甲同时提供自己的一幢房屋作为抵押,双方另行于2008年7月签订抵押合同,并于8月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丙为甲的借款提供全额连带保证责任。9月,甲将房屋出

admin2019-06-18  27

问题 甲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6月起至2008年12月止。甲同时提供自己的一幢房屋作为抵押,双方另行于2008年7月签订抵押合同,并于8月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丙为甲的借款提供全额连带保证责任。9月,甲将房屋出卖给戊,但并未告知该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该房屋出卖后也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甲到期没有清偿银行借款,乙银行诉至法院。经查,甲的配偶丁对甲借款、抵押以及出售房屋的事情都不知情。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如果乙银行想要实现抵押权或要求保证人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银行应当如何行使上述权利?为什么?

选项

答案乙银行应当先就甲提供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如果房屋价值不足以弥补乙银行损失的,有权要求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物权法规定,在抵押权和保证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权利,然后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当事人对于如何承担保证责任并未约定,故应当由乙银行先行使抵押权,然后再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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